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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科 发布时间:11-24


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试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学校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分管考试工作的副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相关考试工作文件。

教育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教务科具体负责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教务科要依照本办法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与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进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与汇总,并及时将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情况表,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表,集体评卷的科目、时间、地点安排表等报送教务处;

(三)确定各门课程具体考试时间和监考教师,编排考试日程表,准备考务用品;

(四)安排命题与制卷,做好试题()的交接、汇总管理与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集体阅卷,做好成绩评定与登记、成绩网上录入、试卷分析工作;

(六)做好试卷装订与管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时间。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时间由教育学院在规定时段自行确定。

第六条教务科在排考前,检查教育学院所有教学场所,根据考试科目合理安排考场。

第七条公共基础课原则上要作为期末考试课程,其它期末考试课程由教育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研究决定。非期末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研室自行组织,并于考核前一周将考核安排(时间、地点、监考)送教务科备案,接受教务科的随机检查。

第八条考试安排公布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调整监考教师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科提出申请。

第九条教师有履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缺席,违者按《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学院领导进行考场巡视,对考试管理工作及考风宣传教育情况、考场秩序等进行现场考评。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或开卷笔试方式为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可以采用课程设计、论文、实际操作、调查报告、口试、笔试等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计,也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采取考试方式,其余课程具体考试方式由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对于实践技能性环节较强的课程,理论部分考核成绩和实践部分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可由教研室按课时比例确定,报教务科审批。

第十三条对确定为考查的课程,学院要根据专业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考查办法、考核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并制定考查时间、地点及人员安排表;严格考查课程的环节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任课教师上交成绩册的同时,必须上交考查记录并签名。考查记录包括笔记、报告、小论文、测验试卷、考勤记录等;教务科要做好考查记录或试卷等考查实物依据的规范装订和保管工作,以备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为了发挥考试的评价和激励作用,教研室主任可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采取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试命题、制卷与审核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

(一)命题原则。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试题的覆盖面应包括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

(二)命题方式。命题由教研室派该课程负责人或该课程其他任课教师进行,其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指定专人命题、集体命题等。

(三)试题分布。试题中考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试卷内容的80%左右,其余20%左右应为灵活性较强的综合运用性题目。试题要有启发性和层次性,难度适当,题量适中,分值分布合理,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能做完试题。

(四)题型结构。同一套试卷中,试题类型应多样化(如选择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案例分析或其他类型的综合性题等),一般不少于四种,试题表达要条件完整、数据准确、语言简明,能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和灵活运用,注重试题对学生重视基本理论、突出实际应用的导向作用,防止死记硬背。

(五)命题数量。每门课程需命拟试题AB两卷,各卷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及题目分量应相当,相近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10%,且连续两届以上对同一课程命题的相近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十六条试卷制作

(一)卷面规范。教师应按教务科提供的试卷模板制卷。

(二)信息正确。命题信息栏中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及其他称谓。试题适用的年级、层次、专业等信息须填写准确、完整。

(三)附件齐全。教师在命拟试题()(AB)的同时,须完成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试卷审核

(一)审题。教研室主任按试题()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难度、题型、分值分布等对命题人提交的试题()进行审定。若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或题量大小不当,相同或相近试题重复率超过10%,试题()未按标准制作,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缺失等情况之一者,须要求命题人修改或重新命题。

(二)审批。教育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对本学院所承担课程试题()的质量、水平全面把关负责。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签字后的试题,必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选用。

(三)选用。教研室将审核合格的AB两套试题(卷)送交教务科,教务科随机抽取一份作为当次考试用题,另一份备用。

第十八条试卷质量评估

教务科在印制试卷前对教研室提交的试题()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题(卷)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学院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试卷印刷与交接

第十九条考试试卷印制由教务科具体负责。教务科将审核合格的试题密封装入专用试卷袋内,在试题袋密封条上加盖教务科印章(骑缝章),并在试卷袋规定处填写考试班级、人数、考试时间、考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教务科要要求文印室严格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印刷试题,密封试题袋,在密封条上加盖印刷单位公章(骑缝章),并在试卷袋规定位置填写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场及份数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试卷印制完成后,由教务科负责接收。由专人领取,放入专用保险柜妥善存放、保管、备用。

第二十二条所有接触试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泄漏试题,遗失、损坏试卷者,依据《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及时组织教师开展阅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讲教师等组成的阅卷组依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体阅卷,并按专人批阅专题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所有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批阅,不得随意带出。

第二十四条评卷时应遵守“标准明确,宽严一致,给分有据、记分无误”的原则。

(一)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并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卷面得分采用记正分的条例,答案正确处记相应分值,答错或未答之处记0分。小题得分标注在试题序号的左侧,大题得分为相应小题得分值之和,分别标注在大题序号左侧和卷首记分框内。如修改得分必须由阅卷人在修改处签名。

(二)阅卷时,卷面上只允许使用“√”、“×”、“﹋”三种符号,按评分标准中得分点进行标注。答案正确处用“√”,答案错误处用“×”,对论述性试题在正确答案(评分标准中得分点)的关键词之下用“﹋”进行标注,并给出小分。

(三)评卷时各大题得分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总分应四舍五入,最后该门课程总分为整数。

(四)评卷结束后,评卷组应对评阅情况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试卷评阅结束后,由评卷组(两人以上)当场拆封试卷,并将成绩登记在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的《教育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上。

(一)在成绩册上登记成绩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笔(不及格成绩用红色笔),且应有登记分数教师的签名,成绩如有改动,必须由登记分数的教师在改动处签名。

(二)任课教师应在评卷之前,将平时成绩填入《教育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在卷面成绩登记结束后,按规定比例核算出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试卷分析,并认真填写《教育学院课程考试卷面分析表》,根据《教育学院课程考试卷面分析撰写规定》对考试课程卷面成绩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学生的综合成绩。以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情况,使不及格学生能够尽早准备参加补考。不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按《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主讲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册和装订好的试卷移交给教务科长。

第二十九条学生成绩册一经上报,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错登、漏登的,必须由阅卷老师填写《教育学院学生成绩变更情况申请表》,教研室主任审核、教育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在规定时间内连同考生试卷报教务科,由教务处审核后更改。对于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任何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试卷的装订与管理

第三十条试卷装订

(一)装订时首先认真填写《教育学院试卷装订封面》的各种信息,并检查和整理好试卷。

(二)清点试卷份数后按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包括缺考考生)排列整齐,在试卷“上装订线”上打三个孔,先将试卷装订成册,然后用密封纸包好,密封纸上的装订线与试卷“下装订线”对齐,按密封纸装订线上的孔位打孔。装订时,第一针从左下角开始向下起针,最后回到左下角,系住绳头,并用“线头封签”将绳头封住。

(三)装订顺序:①试场情况登记表;②一份空白试题();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④学生成绩登记表(卷面成绩);⑤平时成绩登记册;⑥试卷分析;⑦学生试卷。

(四)试卷装订完好后,由任课教师将试卷及时送达教育学院。

(五)对于各学期的补考试卷,除试卷分析外,参考上述要求由教育学院教务科集中装订。

第三十一条试卷的保管

(一)教务科长要对教师上交的试卷进行审核,清点试卷份数是否准确,如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则及时查找试卷,确保准确无误。最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档。

(二)教务科要安排固定的试卷存放柜,做好试卷的防水、防潮、防火等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三)试卷由学教务科负责保管,各类试卷的保管期为学生毕业后五年。

(四)教务科要按专业、年级制定完善的试卷目录,妥善存放,以备查阅。

第三十二条试卷的查阅

学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依据《教育学院查阅试卷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查阅本人试卷。

第八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主讲教师在考试前,应引导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复习。在辅导过程中,不得暗示命题范围、泄露试题。如发现上述现象,一经查实,根据按《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要加强考试环节的检查,保证试题安全和考试顺利进行。凡因管理人员疏忽、疏漏、失误造成考试秩序混乱,酿成事故的,按《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考教师应按照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教育学院监考教师职责。对不按时到场,影响考试进行或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按《教育学院教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严禁作弊。对有作弊倾向者,应及时予以警告并制止;对不遵守考试纪律,造成作弊事实者,按照《教育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试作弊处理程序:监考教师发现考生作弊后,尽可能收集作弊证据,若无法收集实物证据时,以在场的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作为证人签名认可。监考教师要在《教育学院考场记录单》上写明作弊情节(作弊手段,情节轻重),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据立即交学院教务科公室;办公室依据作弊情节及《教育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有关条款及时作出处理,填写作弊处理通报予以公布。

第九章考试总结

第三十八条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对试卷评卷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各科试卷的分析与总结,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教务科要对当次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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