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科研

教育学院学院课程补考暂行规定

作者:教务科 发布时间:11-24

教育学院学院课程补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课考试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条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一)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计划学时1/4者、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l/3者、完成作业不足2/3者(抄袭作业者视为未交作业)、实践环节未参加者;

(二)考试旷考者;

(三)违犯考场纪律者;

(四)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课程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育学院教务科具体实施补考工作

第五条课程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统一按60分记入成绩册;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上一篇: 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下一篇: 教育学院学生申请考试缓考规定(试行)
Copyright©2016 仙桃职业学院教育学院权所有
地址: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教学大楼(一)9楼教育学院 邮编:4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