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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09-24

仙桃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切实保证国家和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基础性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不少于五人),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一个月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个档次。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伤残证明、精准扶贫、特困证明、优抚对象等)。一并收集,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贫困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经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将复查结果在班级给予说明。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7.学院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且本人在校期间月生活费在仙桃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以下,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

4.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户;

5.家庭所在地属于老、少、边和穷地区,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本人在校期间月生活费不能高于在仙桃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以上100---200元,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一般困难: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 (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

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一方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六)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1.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七)住宿高档学生宿舍者,不能认定为困难或特别困难档次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班级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要有一定的保密觉悟,在工作中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重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仙桃职业学院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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