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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08-25

教育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根据仙桃职业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在国家就业方针的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主要采取择优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双向选择”,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学院登记、签章形成就业计划后由国家统一派遣的方法,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是协调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班辅导员负责本班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办公室和各班辅导员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制。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分管就业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院内设中层干部、各班辅导员组成。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带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常务工作。

第七条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定期布置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本院学生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制定本院学生职业教育计划,开展职业教育活动;负责职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四)检查、指导、考核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协调解决本院毕业生市场调研、实习基地建立和专业就业渠道市场开拓、经费使用以及本院小型校园招聘会筹办等与就业相关的重要问题。

(六)做好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督导与评估的迎检工作;

第八条 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及时总结和推广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

(二)具体做好对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及考核的实施工作。

(三)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上报、就业协议书的审核与管理、就业率统计与公布、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与上报、毕业生派遣及就业遣留问题处理等具体工作。

(四)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就业市场的调查与研究工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的工作联系。

(五)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发布需求信息,做好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建设以教育学院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六)毕业生日常就业工作的指导与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本院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毕业生就业技能考证、考级培训。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教育学院就业网站,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

(八)毕业生跟踪调查服务、统计与调研,全面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评价,撰写调查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第九条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起草就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就业工作的总结;

(二)负责协调、实施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教育;

(三)负责毕业生派遣、改派工作;

(四)组织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去向及就业率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就业市场的考察及开拓工作;

(六)组织向毕业生公布就业信息,组织做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工作;

(七)协助组织建立本院毕业生就业信息和毕业生人才库,加强本院网站管理、更新和维护;

(八)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用人单位评价工作;

(九)协调就业工作上的有关校内、校外关系;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辅导员学生就业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班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教育工作

(二)掌握学生的兴趣、专长、就业意向及就业能力,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教育活动;

(三)掌握并分析毕业生就业心理,为毕业生心理健康指导室提供基本状况资料;

(四)做好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材料统计和收集工作(就业协议书、回生源地申请表),指导毕业生填写好各种资料;

(五)协助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去向统计、就业率上报、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生离校等工作。

(六)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工作,建立本班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台帐,确保每月每生一次联系,跟踪时间为一年。负责收集、整理及移交毕业生跟踪调查资料;

(七)组织毕业生参加学院开展的就业指导讲座及各种招聘活动,维持秩序和纪律;

(八)及时向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

(九)协助就业中心及分中心做好有关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积极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三)接受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形势,正确定位,增强就业工作中的市场意识,积极主动地寻求就业岗位。

(四)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做好在学院就业网站的登陆注册工作、电子简历和视频简历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学院就业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广泛利用各地人才网的网上资源收集有效的招聘信息,积极主动地参加网上远程招聘活动。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将生效的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辅导员。

(六)在实习期间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声誉,保持与学院的密切联系。

(七)毕业生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同意。

(八)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九)积极配合并认真做好学院布置的其它具体就业工作。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就业工作的准备、组织供需见面的双向选择活动、编制上报就业计划、调整就业方案、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派遣、完成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十八条毕业生具体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或一学期)开始。学院于每年11月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制订就业工作意见;至下一年5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下一年的5月中旬开始编制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调整就业计划方案,6月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派遣;年底前进行就业工作总结。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九条教育学院于每年9月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并定期将收集的需求信息汇总。各专业负责人、各班辅导员要及时传递我院就业网站和就业橱窗中发布的就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合理有效利用。毕业生应积极主动地通过教育学院网站浏览就业平台消息,及时掌握、了解和利用就业信息。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各专业教师、各班辅导员要积极、扎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要通过课程、报告、讲座、咨询、模拟招聘市场等形式,对学生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就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过程。要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鼓励毕业生转变观念,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毕业教育工作以专业和班级为单位具体安排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各方面情况和档案记载,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三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学前教育专业时间跨度是最后一学年9月至次年5月底。小学教育专业时间跨度为最后一学年12月至次年5月底。

第二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学校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办的专场招聘会;用人单位的校园招聘活动;教育学院独立举办的招聘活动;网上举办的远程招聘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为了配合双向选择活动的更好开展,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优生优荐”的基本原则,根据毕业生在校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评定优秀毕业生,并在仙桃职业学院就业信息网、教育学院就业信息网上公开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1.推荐;2.自荐;3.签约;4.解约。

第六章就业协议书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考取公务员或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院。由于转让他人使用影响自己档案调发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并生效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视为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仙桃职业学院毕业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酌情发放。

第三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第一时间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达辅导员,便于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计上报数据。

第十章就业工作考评与就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根据仙桃职业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各专业各班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考评工作在本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并按《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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