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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核查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08-25

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核查制度

一、毕业生就业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1、毕业生总数:是指当年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总人数。

2、就业人数:从事有合法收入的社会劳动的毕业生人数。(就业形式分类统计)

(1)跨生源地派遣就业的毕业生;
(2)派遣回生源地报到后,在生源地或在非生源地就业(落实具体单位就业或落实了工作灵活就业〈指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的毕业生;
(3)申请暂缓就业,但落实了具体单位就业或落实工作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4)自主创业毕业生;
(5)入伍的毕业生;
(6)通过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考且公示,安排岗位的毕业生。

3、签约就业人数:是指已经签订就业协议或其它就业合同的毕业生人数。
4、升学人数:是指毕业后专升本。其统计以录取通知书为依据。
5、待就业人数:在毕业离校时未能就业而有就业要求,需要帮助的毕业生人数。这部分毕业生人数的统计,先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待就业毕业生推荐就业申请表》,学院就业管理科登记并积极帮助学生寻求合适岗位。
6、失业人数:在毕业离校后,有劳动能力,由学生自主或学院推荐就业三次后未能就业的毕业生人数。

7、出国人数:指出国学习或移民的毕业生人数。出国人数的统计以毕业生档案所在地的相关证明资料或签证为依据。

二、就业信息采集真实化

1、就业信息采集要本着真实可信性原则开展工作,毕业生就业信息必须真实、可性。

2、就业信息采集要注重时效性原则。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工作人员、辅导员要及时与学生沟通。在人才就业市场化背景下,搜集不同地域、时间、行业间就业信息,与学生互动,为学生择业提供助力。

三、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及痕迹管理

1毕业生就业信息采集过程中,辅导员与学生要建立沟通机制,每月至少与每名学生沟通一次,了解学生工作及工作变动情况。跟踪时间为一年。

2、跟踪了解的情况要详细记载,形成台帐,做到一生一帐。并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科,由就业工作科汇总存档。

四、开展就业统计校、院、班三级核查

1、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核查从班级做起,各班辅导员必须本着信息采集真实化原则,不能因就业工作考核而弄虚作假。

2、毕业生就业工作科要对各班采集信息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各班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回访学生核查,并做好记载。

3、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在汇总本院信息并进行核查后,报本院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随机抽查核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再上报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中心。

五、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四不准”

1、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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