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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查阅试卷暂行规定

作者:教务科 发布时间:11-2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试卷的保管存放工作,明确试卷查阅流程,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试卷指评定学生该门课程(环节)成绩主要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阅卷教师或试卷存放处查阅试卷。

第四条学生查阅试卷原则上只允许查阅上一学期的试卷及本学期补考试卷,申请查卷时间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第一周,其它时间一般不再受理查阅试卷申请。

第五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填写《教育学院查阅试卷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教务科、教研室审批。

第六条教务科工作人员、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一同查阅试卷。

第七条查阅试卷时,只能查阅小题、大题和总分是否存在加分错误,任何人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改动。

第八条试卷查阅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填写《教育学院查阅试卷申请表》有关内容。若试卷加分确有错误,须由试卷评阅人写出情况说明,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方可更正成绩,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补考试卷的查阅程序与期末考试查卷相同,但时间限定为补考结束后一周内。

第十条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有试卷查阅工作应于第三周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教育学院学生查阅试卷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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